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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黃烈火社會福利基金會 志工隊章程

財團法人黃烈火社會福利基金會 志工隊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財團法人黃烈火社會福利金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美好人生、祥和社會」之理念,提高社會服務品質,鼓勵社會有心人士參與志工服務,特成立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並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團宗旨:
一、以服務社會、團員互助、自我成長為基本精神,在暇餘時間及能力許可下,盡一己之力奉獻,以達利人利己。
二、本團成員間應相互體恤與關懷。
三、本團成員以本會為母體,相輔相成,共同成長。
第三條:本會會旗、會歌、會章、會徽、會服等另訂之。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中豐北路63號1樓。
第二章 隊員
第五條:參與過本會所舉辦活動之學員,對基金會理念認同,能服從領導,有服務熱忱者經本隊志工隊長、副隊長及本會志工督導面談後,皆可成為志工隊的一員。
第六條:本團成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 出席隊員大會及臨時大會之權利。
二、 會議中有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權利。
三、 優先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免費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研習講座及觀摩活動。
五、 凡針對本團成員所舉辦之活動,於新台幣五百元內由本會全額補助,超過之金額由學員負擔之。
六、 隊員訓練費用得依規定予以補助。
七、 本會提供適當之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費、誤餐費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八、 每次出勤超過四小時,本會補助誤餐費,每次費用以70元為原則。
九、 授予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十、 獲得從事服務之資訊。
十一、 志工應升學、進修、就業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時數證明者,得申請發給服務時數證明書或其他研習證明文件。
十二、 本會得依志工之表現於年度大會表揚。
第七條:隊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章程及本社決議案之義務。
二、 每月服務時數至少4小時,或每季不得少於10小時。
三、 對本社所舉辦之會議及各項活動,除有正當理由並經請假外,不得無故缺席。
四、 排定服務之時間若無法按時服務,需於服務前七日告知本會,並自覓其他志工代班。
五、 志工於服務時應準時到達,佩帶服務證著制服,並於服務前簽到及接愛任務分配。 服務證僅供本人持用,不得轉借他用。
六、 在時間許可內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七、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訓練課程、研習營等。
八、 義務協助本會活動之支援。
九、 協助本會理念之推動,研究及論述。
十、 依本章程規定其他應盡之義務。
十一、 於加入志工一年之內完成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並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
第八條:隊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志工資格:
一、 連續停止志工權利一年者。
二、 排定之勤務或研習無故不到累計達五次。
三、 假借本會或志工隊名義私自圖利者。
四、 本隊依規定解散。
五、 違反本隊宗旨者。
六、 違反本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七、 服務及參與會議研討未達規定時數者。
八、 對外發表不當言論,爭權奪利,有損本會與本隊名譽者。
九、 其他重大違失經簽請核可終止志工資格者。
為履行前條所定之義務,除依規定得保留隊員權利半年外,亦喪失志工隊員資格。
(第三、四、九條之規定,須經隊員大會通過。)
第八條之一:隊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志工權利,俟其再行服務滿一年,且有30小時以上之服務或參與本會之研習課程,即恢復其權利:
一、 保留資格連續半年者
二、 一年內保留資格累計二次者。
三、 年終考核服務及會內研習未達30小時。
第三章 隊員大會
第九條:隊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隊長。
二、 罷免隊長。
三、 開除隊員社籍。
四、 修改組織章程。
五、 其他重大事項。
六、 新隊員之同意。

第十條:本社每月至少開會一次,時間訂於每月第二個星期六的上午10:00~13:00,必要時可由本會要求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社員。但緊急事項之會議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大會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章 隊長、副隊長
第十三條:本隊設隊長一人,負責對內綜理社務,督導志工隊的決策、行政規劃、研發與公關事宜,對外代表全社。
第十三條之一:隊長,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1.隊長任期屆滿後,應擔任本社次一年之顧問,負責傳承社務、協助隊長處理社上重大事故,並提供各幹部工作諮詢。
2.隊長於當選後任期中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本會暫行其職權,並由本會於
情事發生後兩週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重新改選之。
第十五條:本隊設副隊長一人,協助隊長督導志工隊的決策、行政規劃、研發與公關事宜,對外代表全社。
第十五條之一:副隊長,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1.副隊長任期屆滿後,應擔任本社次一年之顧問,負責傳承社務、協助隊長處理社上重大事故,並提供各幹部工作諮詢。
2.隊長於當選後任期中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本會暫行其職權,並由本會於
情事發生後兩週內會同隊長遴選之。
第五章 活動組、行政組、機動組
第十七條:本社設活動組、行政組、機動組長各一人,由社長遴選之,行政組負責督導並
協調工作,活動組長負責督導活動組各項活動設計。
1.活動組:負責協助本會及烈火社活動設計、團康活動分享及帶領教學,並辦理志工訓練課程與公關活動聯誼及聯繫其他社團辦理活動,其他非營利組織交流聯繫。
2.行政組:負責協助本會之志工運作與管理、志工資料建檔、後勤採購及相關資料寄發、承接服務工作、服務製表、計算志工服務時數、考核獎勵統整、網路資料維護及協助志工隊之運作。
3.機動組視情況協助本會會務之運作。
4.社長得視社上實際運作情況調整各組之工作分配,或經社員大會之同意,於
其任期內增、減、變動各組設置。
第六章 招募考選
第十七條:本會志工招募訂於每年三至四月及九至十月份辦理。採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進行。
第十八條:本會依需要每年進行志工人力需求評估,並依照需要辦理志工在職訓練。
第十九條:志工報名資格:
1. 每月能提供約定服務時數至少4小時,或每季不得少於10小時。
2.能於正式加入志工隊後一年內參加基礎及特殊訓練之培訓課程,並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
3.能真正投入服務工作,有責任心者。
第十九條之一:書面審查及面試:對報名者針對其學經歷、參與動機、專長等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之二:面試:由書面資格審查中篩出適當者安排面試。
第七章 志工實習及訓練
第二十條:面試及格者需參與為期三個月的志工實習訓練,包含在職訓練課程及服務支援。
第二十條之一:志工實習期間所參與服務之活動需自行付負擔活動費用八成。
第二十一條:實習志工完成實習並經本會志工隊認定之考核通過者,成為正式志工。
第二十二條:無論實習或正式志工於服務期間應視志願服務的業務性質,報名參加本會或其他單位辦理之相關進修課程,費用本會得視情況給予補助。
第二十三條:經考評合格成為正式志工者,即發給志願服工作證,並視時間需求開始服務。
第二十四條:志工輔導分為服務及其他部份,服務部份輔導由本會資深志工負責。
第二十五條:本會志工得於年度內舉辦一~二次的志工聯誼活動以促進志工人員的情誼與專業輔導,費用本會得視情況給予補助。
第八章 志工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依出勤簽到及其表現為考評依據,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 服務時數最小單位為一小時,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未滿半小時不予計算。
二、 志工服務方式若為線上資訊服務或活動設計等無法出視出勤簽到者,每完成一項資訊服務以一小時計,活動設計以二小時計,若為烈火社活動視查以八小時計,本會得依服務困難度,每次酌情增加服務時數,每次以一小時為單位,每日最多增加八小時計。
三、 擔任志工幹部者除服務時數外,依表現每季增加服務時數隊長五小時、副隊長及顧問三小時,以茲鼓勵。
四、 服務其間未主動積極善盡職責,經本會或志工隊長、副隊長、志工隊顧問查屬實者,依情節扣1-5小時。
五、 服務其間主動積極善盡職責,經本會或志工隊長、副隊長、志工隊顧問查屬實者,依情節加3-6小時。
六、 具特殊貢獻事蹟,經本會或志工隊長、副隊長、志工隊顧問查屬實並列舉具體事實推薦者,依情節加10小時。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所有志工.幹部及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本章程規定事項,悉依本會活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報本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